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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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