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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潘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379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50 000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86 000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67 0005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58 0006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73 0007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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