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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孟慶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9年10月1日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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