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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方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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