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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方薏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日屆滿(原屆滿日為3月1日,因適逢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3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102-ND-0000000 2 2000 02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1 961 03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103-ND-0000000 3 3000 04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 1 109 05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104-ND-0000000 6 6000 06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1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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