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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廟分公司林芊蓉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行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109年10月29日 10,144元 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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