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198,202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郭登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郭登富 聯邦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 109年12月1日 39,188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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