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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陳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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