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212,2021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古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9月3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30 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13 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3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