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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鄭芸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1日屆滿(期間之末日5月30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葉楊秀美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鄭李靜花 108年10月31日 41,882元 MN587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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