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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姚繼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21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呂昆全、呂溪鴻、陳姁祺、呂冠億 90年3月22日 450,000元 CH524330 002 呂昆全、呂溪鴻、陳姁祺、呂冠億 90年3月22日 450,000元 CH5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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