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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620 3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10 4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91 5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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