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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請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250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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