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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黃素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月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2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黃素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郭智傑 109年11月1日 3,000,000元 K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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