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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楊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2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407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489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87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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