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231,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周朝芬即洪義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64 0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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