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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10年5月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列印資料乙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1月8日屆滿(7日為假日應予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11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ˉ 吳采蓉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9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01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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