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346,2021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鈴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章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鈴峰股份有限公司王世章 台灣銀行永康分行 江偲賢 110 年3 月10日 127,139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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