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355,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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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祐甫
訴訟代理人 陳依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6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黃啓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 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191,168元 N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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