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362,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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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連素香即賴順昌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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