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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代 理 人 黃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7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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