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養聲更一,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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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理由
  3.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4. (一)聲請人乙○○與甲○○○為夫妻,於民國65年4月2日收養相對
  5. (二)98年間,某次聲請人甲○○○要去美國探視女兒戊○○一段期
  6. (三)兩造間之衝突關係,聲請人乙○○現已死亡之好友癸○○最為
  7. (四)99年間聲請人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證人子○○於一旁
  8. (五)又相對人這10年來如同壓在聲請人胸口的巨石一樣折磨,
  9.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此10年間已無任何往來
  10. 二、相對人於答辯略以;
  11. (一)相對人從小即察覺,聲請人甲○○○對待相對人的態度明顯
  12. (二)97年11月間,相對人因長期壓力甚大而於精神科確診罹患
  13. (三)至隔年99年,相對人知悉聲請人乙○○生病,心急如焚,立
  14. (四)對於家中大大小小的事,相對人並不會每件事都被告知,
  15. (五)本件為家事事件,所證事項均為兩造間之家務事,非屬兩
  16. (六)對於聲請人稱「兩造衝突實情為相對人不滿聲請人甲○○○
  17. (七)對於聲請人稱「99年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子○○於一
  18. (八)對於聲請人稱「101年12月10日,相對人之爺爺過世時,
  19. (九)相對人至今對聲請人心存感恩,此心從來沒有變過。相對
  20. (十)孰知,時間飛逝轉眼近十年,本件基礎事實,實與一般終
  21.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2.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23. (三)綜上所述,兩造已無實質親情之維繫,足見雙方徒具收養
  2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5.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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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養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等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所為108年度養聲字第1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109年7月20日以109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後,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18日以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聲請人乙○○、甲○○○與相對人丙○○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甲、程序部分: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戊類第13款之事件,依同法第74條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四編之家事非訟程序。

稽之除上開家事事件法第3條並未將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依不同類型分列於甲、乙、丙類之家事訴訟事件或丁、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而係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均屬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外,且依家事事件法第199條規定所訂定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該細則第108條第4款亦明定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為收養非訟事件,是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之規定所提起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至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雖認當事人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因具高度對審性,且法院亦未被授與裁量權,無如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關係,須有由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之特殊目的考量,應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等語,然家事事件法既已將諸多具有高度對審性之事件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由法院依各該事件之特殊性與需求程度,於審理時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為實質之調查,故非謂有對審性之家事事件即應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

況最高法院一向見解均從寬認定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家事事件範圍,如就法院亦無裁量權之依契約關係所請求之給付扶養費或給付贍養費等家事事件,可認本件並無因法院無裁量權而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

另自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依民法第1081條所請求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各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均係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循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且除本件兩造於審理過程及再抗告理由中均未爭執程序瑕疵外,另最高法院歷來就下級審法院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之當事人依民法第1081條所請求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再抗告事件,亦從未以錯誤適用程序而廢棄發回之先例,益徵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發回前程序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無違反公益或有錯誤適用法律之情,而應由本院再改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先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乙○○與甲○○○為夫妻,於民國65年4月2日收養相對人為養女,嗣聲請人於66年4月13日生有兒子丁○○,68年7月31日生有女兒戊○○,惟仍將相對人視如己出。

嗣相對人約略於國小六年級時,某次不經意才知其並非聲請人所親生,此後相對人即常常頂撞聲請人、不服管教,尤其相對人就讀國中後,因不愛念書又誤交損友,導致行為常有偏差,聲請人擔憂相對人走上歧路,常規勸相對人不要只顧貪玩、要好好念書,然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教導心生不滿,認為聲請人根本沒資格對其說教,因此兩造經常發生爭執,關係緊張,惟即便如此,聲請人依然百般疼愛相對人。

後相對人因功課太差,聲請人為了相對人的將來著想,在相對人高職畢業時,花費鉅資讓相對人出國念書。

相對人在國外念書6年畢業回國後,聲請人知悉相對人尚無交往對象,乃四處託人作媒,相對人才會認識現在之配偶,相對人結婚時,聲請人還買一棟透天房子送給相對人當嫁妝。

(二)98年間,某次聲請人甲○○○要去美國探視女兒戊○○一段期間,相對人表示也要跟去住1個月,但該時相對人甫生育長女庚○○未久,聲請人擔心孫女無人照料,乃婉勸相對人不要去美國待那麼久,相對人卻認為聲請人甲○○○故意偏差待遇其養女身分,乃與聲請人甲○○○爆發口角,更因相對人不滿聲請人甲○○○指責其於旅行團行程結束後,竟留下幼女及其夫婿辛○○於不顧,執意自行留在美國繼續遊玩一事,更主動致電聲請人乙○○並聲稱欲宣揚此事,後任憑聲請人如何解釋對相對人並無異樣看待,相對人就是不信,甚至還要聲請人乙○○出來外面與其相談,聲請人乙○○認為相對人此舉過於目無尊長,故拒絕相對人,自此相對人即拒絕與聲請人有任何聯繫。

99年間,聲請人乙○○罹患重病,相對人公婆知悉此事,便帶著相對人前來聲請人住處探望,惟相對人也只是看一下就轉身離開,與聲請人未有任何交集,迄今已逾10年。

聲請人甲○○○因思念外孫,於100年間曾透過女兒戊○○向相對人轉達希望能夠見面,相對人也狠心拒絕。

101年12月10日,相對人得爺爺即聲請人乙○○的父親過世,因相對人從小到幼稚園止,都由爺爺奶奶照料,且相對人爺爺最疼愛這個長孫女,詎相對人爺爺過世,相對人不曾返家奔喪。

嗣於102年11月20日聲請人甲○○○因乳癌開刀,及103年3月11日聲請人乙○○進行心導管手術,相對人均未返家探視,對聲請人漠不關心。

(三)兩造間之衝突關係,聲請人乙○○現已死亡之好友癸○○最為瞭解,癸○○在世時一直希望能調停兩造關係,可惜未有成效。

99年5月癸○○過世前,曾交代其配偶子○○要協助處理兩造問題,故於癸○○過世後,子○○與聲請人乙○○之妹妹丑○○都曾前去找相對人,希望相對人與聲請人聯繫,卻遭到相對人拒絕。

相對人自99年起迄今長達10年未與聲請人聯繫或見面,雙方關係已形同陌路,如謂一方還冀望能存續收養關係,怕也只是剩下日後繼承遺產的考量而已,這樣的目的令人唏噓、感傷,建立在此目的上之收養關係已無存續必要。

另收養關係是否具有回復可能,應視兩造是否皆有回復收養關係之意願,並綜合各項客觀情狀觀察,並非僅一方主張具有回復意願即屬之。

如前所述,聲請人自相對人襁褓時期即細心照顧,於相對人成長過程中亦給予高度支持,甚至耗費鉅資將相對人送往美國讀書,亦未因此而否認其養女身分,亦託人相親,為其覓得小兒科醫師夫婿辛○○,後於相對人出嫁時,聲請人更提供總價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嫁妝予相對人,在在顯示出聲請人於兩造關係破裂之前,對於相對人之關愛與親生子女無異,此觀聲請人親生子女未有一人送至美國讀書即可證明,並無刻意差別對待或虐待相對人之情。

(四)99年間聲請人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證人子○○於一旁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此或係證人子○○受傳統觀念影響所致,惟聲請人始終皆未透過證人子○○要求相對人應為此舉,況聲請人乙○○當時術後甫癒,身體情況相當虛弱,亦無法為過多言語表達,當無由此推論聲請人有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或出言辱罵等情形。

另觀101年12月10日返家奔喪事件,已展現出相對人對聲請人不欲聯絡之意思。

嗣102年11月20日聲請人甲○○○進行乳癌手術、103年3月11日聲請人乙○○進行心導管手術,聲請人亦皆未要求親屬告知相對人,同樣凸顯出聲請人不欲再與相對人有所聯絡之意思。

何況長達10年之久未連絡之情形,顯非其所稱精神疾病困擾所能合理解釋。

縱令相對人因恐直接面對聲請人將會影響其情緒,然其亦可以言詞、書信甚或委託其他親友表達對聲請人之關心,然相對人卻捨此不為,顯然其冷漠決絕之態度亦有斷絕與聲請人間收養關係之意。

(五)又相對人這10年來如同壓在聲請人胸口的巨石一樣折磨,或許外人無法理解此種心境,然聲請人全心全意用30年將相對人拉拔長大並給予其各種支持,卻落得相對人斷絕10年往來之對待,聲請人內心之苦痛並非文字即可描述,聲請人確實無法再回復此段收養關係,堅定地希望透過終止收養關係來卸下這10年間的苦痛,聲請人始得無遺憾地走完餘生。

兩造於此前10年間已心生斷絕往來之意,聲請人始提起本件終止收養之請求,以使此收養關係明確終止。

又如相對人所言,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其事實是否重大,須依社會一般通念審酌,則依一般社會通念,縱使為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親子,長達10年未有任何聯繫,社會上任何具有一般智識之人於常理上判斷,皆可謂兩造間顯然已斷絕其親子關係而無回復之可能,當無以相對人臨訟時陳述之隻字片語,即可謂其仍有回復收養關係之意願。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此10年間已無任何往來,足見雙方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是本件收養之目的既已無法達成,堪認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為真正,為此,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兩造收養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於答辯略以;

(一)相對人從小即察覺,聲請人甲○○○對待相對人的態度明顯與弟弟、妹妹不同,甚至在其心情不好時,常用不堪言語辱罵、責打相對人,相對人因而常躲在暗處哭泣,有時過程被聲請人經營之工廠內歐巴桑見到,經由他們輾轉告知,相對人才瞭解自己應是養女身分,相對人於國小6年級時主動向聲請人詢問並經證實。

理論上聲請人在相對人忽然瞭解自己為養女後,應該對相對人態度較好,結果卻相反,聲請人甲○○○常在相對人耳邊提醒「要知道自己的身分是什麼」。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家教十分嚴格,從不容有反駁的聲音,一有相左意見便會遭到處罰,輕者三字經言語辱罵,重者呼巴掌。

相對人中學的成績雖然不理想,但相對人自認品格優良,亦未與聲請人有任何爭執,更不可能有緊張關係。

之後相對人出國讀書,並於回國後結婚生子,聲請人也買了房子給相對人當嫁妝,相對人對此點點滴滴,皆十分感恩聲請人。

(二)97年11月間,相對人因長期壓力甚大而於精神科確診罹患恐慌症、憂鬱症。

98年3月30日,相對人配偶帶相對人及長子參加美西大峽谷旅遊,長女當時約1歲半,平日白天由保母照顧,相對人考慮其尚年幼,故沒有帶長女一起去美國。

適逢相對人弟媳在美國生產第二胎,聲請人甲○○○亦赴美關心,在尚未出發前,聲請人甲○○○知悉相對人要去美國旅遊,即要求相對人要留在美國陪她數星期,但相對人表示頂多只能留下1、2星期,聲請人甲○○○即非常不高興,甚至到美國後,相對人脫隊去探望弟媳並與聲請人甲○○○見面,惟聲請人甲○○○完全不理會也不聽相對人解釋。

相對人回臺後就接到聲請人乙○○的質問電話,並以不堪入耳之三字經辱罵相對人,相對人嘗試安撫解釋,但聲請人乙○○都不接受,相對人認為在電話中無法解釋清楚,因此希望能與聲請人乙○○見面解釋清楚,期間因相對人情緒不穩定,加上精神疾病及聲請人乙○○之言語刺激,終於爆發第一次與聲請人乙○○的口角爭執,並掛斷電話。

隨後聲請人乙○○回撥電話,相對人因情緒失控無法再與其溝通,遂由相對人配偶與聲請人乙○○對話,並告知聲請人乙○○稱相對人因患有恐慌症發作才會一時衝動,試著安撫聲請人乙○○的情緒,但聲請人乙○○未能諒解,此後更不再理會相對人。

(三)至隔年99年,相對人知悉聲請人乙○○生病,心急如焚,立即請公婆陪同回家探望聲請人乙○○,當天公婆二人及相對人全家4人一同回家探望,但途中就接到聲請人朋友子○○來電稱「相對人與配偶回到家中,一定要跪拜養父」。

相對人一進家門看見除子○○外,尚有聲請人之朋友賴姓夫婦在場,子○○與賴伯母一直要求相對人跪拜養父請求原諒,相對人認為自己並無做錯事,但仍當眾向聲請人乙○○口頭道歉,惟聲請人乙○○竟當眾斥罵相對人,還說:「每見到相對人,就要打死相對人」。

在未發生上開掛斷電話事件前,相對人與配偶每逢聲請人生日、父親節、母親節、過年過節,必表達心意,家中任何活動相對人也全力配合、主動幫忙,且聲請人乙○○長期服用的每月慢性處方藥,皆是相對人配偶親自拿回家。

發生上開事件後,相對人曾嘗試回家,但基於內心傷痛及心理疾病,並考量聲請人身體欠安,相對人實不願再與聲請人發生爭執,也無法承受爭執後的衝擊。

這期間相對人記憶中有子○○與聲請人乙○○之妹妹丑○○來訪,相對人皆以禮相待,絕未將其等趕回;

而相對人妹妹戊○○長期旅居美國,相對人記憶中從未接獲妹妹表示聲請人甲○○○思念外孫希望見面之事,更從未表明不願再與聲請人維持收養關係。

(四)對於家中大大小小的事,相對人並不會每件事都被告知,這是從小到大的相處模式。

對於聲請人表示,102年11月20日甲○○○因乳癌開刀、103年3月11日聲請人乙○○心導管手術二事,相對人及配偶都沒有被告知,直到收受聲請人於109年3月5日所提出之家事陳報狀才知情;

倘若相對人當時有被告知,相對人與配偶一定會想盡辦法親自探視,不管可能會受到聲請人任何責罵,相對人都願意接受。

相對人從小即由聲請人收養,相對人一直對聲請人養育之恩銘記在心,就算這近10年來無法見面,相對人仍保持相同的感恩,盡心盡力經營並照顧目前的家庭,雖然不是富有之家,但家庭收入尚稱穩定,相對人也十分滿足,絕沒有對所謂「繼承遺產」有任何非份之想。

(五)本件為家事事件,所證事項均為兩造間之家務事,非屬兩造之至親,如證人辛○○為相對人之配偶,而證人辛○○現職為奇美醫院兒童急重症主任,其學識涵養及社會地位極高、潔身自愛,斷無為本事件虛偽陳述而冒偽證罪風險之可能。

反觀,證人子○○面對原審法官先後兩次一再詢問關鍵問題「兩造到底為何事爭執」時,證人子○○卻一再刻意閃避問題、含糊推說不知道,足見證人子○○避重就輕選擇問題作答,故面對本案爭點「到底雙方有何爭執」時,證人子○○刻意隱匿不願回答,則足見證人子○○其他證稱有關相對人不願向聲請人道歉云云之證述,即有可疑。

又證人子○○乃證稱相對人確實有請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聲請人乙○○,此亦與證人辛○○之證述內容一致。

依社會常情,倘非相對人因出於重視聲請人,並期望得到聲請人之原諒,則相對人何必大費周章拜託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聲請人乙○○,足見證人辛○○所述內容,應屬真實,並無任何不可信之處。

況聲請人並未具體舉出證人辛○○之證述內容,到底有如何虛偽陳述或顯不合理之瑕疵,致不足採信之理由,故聲請人所執理由,顯不成立。

(六)對於聲請人稱「兩造衝突實情為相對人不滿聲請人甲○○○指責其於旅行團行程結束後,竟留下幼女及夫婿於不顧,執意自行留在美國繼續遊玩,主動致電聲請人乙○○並聲稱欲宣揚此事,2人始發生爭吵」云云。

以上指控,並非事實,當年的誤會與本件雙方是否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並無關係。

蓋該次聲請人甲○○○對相對人的誤會事件,純屬親子間相處上常會發生的誤會與摩擦,殊非重大事由,聲請人實在沒有必要再去追根究柢地爭執當年誰對誰錯。

而後續聲請人乙○○因此與相對人在電話中發生的口角爭執雖是事實,但該口角爭執乃基於上開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之誤會所生,及相對人在電話中因恐慌症發作情緒潰堤,亦是事實。

因此,懇請聲請人能放下執念,就算要相對人再一次為此道歉,只要能讓聲請人息怒,相對人也非常願意。

(七)對於聲請人稱「99年乙○○生病,相對人返家時,子○○於一旁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此或證人子○○受傳統觀念影響所致,惟聲請人二人並未透過證人子○○要求相對人下跪道歉」云云。

基此,聲請人亦不否認當時子○○確實有要求相對人要下跪道歉,此足證相對人及證人辛○○所述,相對人向聲請人乙○○口頭道歉不被接受,及證人子○○遂在旁要求相對人要下跪道歉,確屬可信。

(八)對於聲請人稱「101年12月10日,相對人之爺爺過世時,相對人未返家奔喪,已展現出相對人對聲請人不欲聯絡之意思。」

,對此,相對人想表示的是,相對人自小深受爺爺愛護與照顧,爺孫感情融洽,而相對人一直都有回去探視爺爺,自知道爺爺過世的消息後,相對人情緒潰堤,難以自己,精神狀態十分不佳,當時在配偶辛○○的建議下,擔心如果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在爺爺的告別式上發生衝突的話,場面會很難控制,因此才由配偶辛○○及公婆代表參加爺爺的告別式。

故相對人雖沒有到場參加爺爺告別式,並不足推論出相對人即有對聲請人不欲聯絡之意思。

反之,由證人辛○○證述「因為聲請人乙○○是容易刺激的脾氣,而相對人患有憂鬱症精神不佳,伊打過幾次電話問候聲請人乙○○未受回應後,就決定冷處理,讓時間淡化一切,等雙方有可能談的時候,希望再修補感情等語。」

等語,足見相對人並非不欲與聲請人聯絡,而係因為相對人道歉不被接受,及後續試圖幾次問候,仍未受回應後,才決定先冷處理。

(九)相對人至今對聲請人心存感恩,此心從來沒有變過。相對人自小懂事以來,相對人非常感恩聲請人養育及照顧,也希望得到聲請人的讚美與認同,時時警惕自己要善盡本分地照顧好家庭,但也因為相對人非常重視聲請人及希望盡可能地迎合聲請人的想法,凡事都希望要做到讓聲請人滿意為止。

也因此,長久下來,相對人不知覺中會一直刻意壓抑自己的負面情緒,以致於相對人得到恐慌症及憂鬱症,所以相對人在97年至98年間因此就醫。

這些事情相對人也因為顧慮聲請人擔心,不敢讓聲請人知道。

後來,聲請人甲○○○98年在美國因對相對人沒有辦法順其心意全程陪同感到不高興,致種種的不諒解及誤會,任憑相對人怎麼解釋,都不被聲請人甲○○○所接受。

相對人回臺後,後續因禁不住聲請人乙○○在質問電話中的言語刺激,加上恐慌症發作,終於爆發相對人生平第一次與聲請人乙○○的口角爭執,並掛斷電話。

當時相對人情緒已經失控崩潰,對於聲請人乙○○的2次來電,相對人根本沒有辦法接電話,故當時由相對人配偶辛○○與聲請人乙○○對話。

相對人配偶辛○○一方面安撫相對人,二方面試圖跟聲請人乙○○告知相對人恐慌症發作才一時衝動,請求得到聲請人乙○○的諒解,但聲請人乙○○並不接受,後來也不再理會相對人,這就是當初兩造衝突的原因,就這樣,因為聲請人偶然的一次誤會,任憑相對人怎麼努力解釋也無效,因此背負著莫須有的罪名。

相對人真的很希望聲請人可以靜下心來,好好聽聽相對人內心的想法,化解對相對人的心結,本件貿然提告終止收養,並非良方。

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至今並無任何怨懟,亦無指責任何的不是,對於法院安排調解及歷次的開庭,相對人都親自到庭,並表示希望能與聲請人見面,也懇請聲請人的代理人轉達,但均遭代理人拒絕,此實在感到非常遺憾與難過。

相對人真的很希望雙方的誤會冰釋,40多年來的親情得來誠屬不易,相對人一家也很期盼能見到聲請人,但又擔心如果貿然地拜訪,反而會刺激到聲請人,致造成身體不好的影響。

因此,今年母親節時,相對人全家共同親筆書寫1張母親節賀卡,以及由相對人配偶辛○○在臉書網頁上祝福相對人甲○○○「母親節快樂」。

希望聲請人能感受到相對人的心意,倘開心胸和相對人好好溝通。

(十)孰知,時間飛逝轉眼近十年,本件基礎事實,實與一般終止收養關係之案情不同,兩造間之親子衝突乃基於彼此溝通上誤會所生,並非重大事由。

且從嗣後相對人央請配偶及公婆陪同探視聲請人及道歉之事實來看,足見相對人當時確有努力試圖修復親子關係,但因後來幾次關心問候仍未受聲請人回應,及考量到當時相對人已患有憂鬱症及躁鬱症,才選擇先冷處理雙方親子關係,讓時間淡化一切,再擇良機修復親情。

而今,聲請人以其十年來期盼見到相對人及孫子未果為理由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則此亦嘗不是讓兩造重啟對話修復親子關係之良機。

假設相對人真誠如聲請人所稱不欲再與聲請人聯絡,則何以相對人至今未曾口出惡言指責聲請人之不是反而是彼此過於重視對方。

聲請人當初期盼相對人應該循傳統的方式為其電話頂撞聲請人乙○○的事下跪道歉,而相對人則期盼聲請人能接受她的解釋及口頭道歉,而不願再強忍委屈下跪。

因此,兩造各自深刻期待,互相僵持多年,足見雙方並非無感情存在,但也因為情感上一直未得到對方的回應,而致虛耗數年無從聯絡對方之窘境。

因此,倘若聲請人能放下執念,再與相對人重新溝通,則本件並非不能繼續維持養父母子女關係。

是原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⒈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⒉遺棄他方、⒊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⒋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述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性質上為一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則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得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經查:⒈聲請人乙○○、甲○○○主張2人為夫妻,於65年4月2日收養相對人為養女,兩造收養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有戶籍謄本2份附於原審卷可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聲請人再主張兩造間近十年間幾無互動一節,業據證人子○○到庭證述:「(與聲請人何關係?)很好的朋友。」

、「(是否認識相對人?)認識。」

、「(這幾年曾經到相對人家找過他?)99年5月我先生過世後,我6月有去相對人家,叫他跟他父親和好,要他回家,但被拒絕。」

、「(當時相對人如何說?)太久了我忘記,就是他不肯回去爸爸那邊。」

、「(他們父女間有何爭執?)我不清楚。

我知道他們就沒有來往,但發生何事我不知道。」

、「(你去相對人家時,現場有誰?)第一次我去的時候只有他在。

第二次也是沒隔多久,我跟他姑姑丑○○一起去,現場也是只有他,兩次他先生都不在。」

、「(第二次過程如何?)我要勸和,但他跟他姑姑說,姑姑如果要來玩可以,如果要說這個事情就不要來了。」

、「(你們當時勸他何事?)勸他回家。」

、「(他多久沒回家?)不知道。

我先生在時,知道他們父女不合,我先生要勸和,我先生要走時,叫我要處理這件事。」

、「(你去勸之前,相對人都沒有回家?)應該是都沒有回家,我才去勸。」

、「(勸完後他有無回家?)沒有,但他父親99年底動手術時,相對人夫妻跟公婆有回家,我們叫相對人跟聲請人說對不起,但他硬是不要,他都沒有道歉。

據我所知,從那天至今都再也沒有回家。」

、「(沒有回家這中間有無打電話回家問候父母?)沒有,有沒有甲○○○都會跟我說。

」、「(相對人雖本人沒有打電話回家問候父母,但他先生有嗎?)應該也是沒有。」

、「(相對人沒有回家,甲○○○是否很想念外孫?)是。」

、「(相對人沒有回去看父母,外孫有無回去?)沒有。」

、「(跟甲○○○的感情很好?)是。」

、「(他跟相對人之間的事都會跟你說?)是。」

、「(從99年至今這段時間,如果甲○○○有無接到相對人的聯繫都會跟你講?)是。」

、「(這10年間甲○○○有無說他有接到相對人的聯繫?)他沒有跟我講過,應該是沒有聯繫才沒有跟我說。」

等語綦詳(見本院108年度養聲字第11號109年3月25日訊問筆錄);

證人辛○○亦到庭證述:「(與兩造有何關係?)我是相對人的先生。

」、「(相對人與養父間發生何爭執?)我跟相對人90年結婚,我觀察到岳父母是高壓式教養,稍有不順從就有大聲辱罵的字眼,相對人都被罵,都沒有大聲頂撞,他長期承受很大的委屈,我的小孩陸續出生,家務很忙,致相對人精神狀況愈來愈不穩定,他常半夜夢到岳父母罵他的情形,98年我岳母希望相對人在美國陪他幾個禮拜,但相對人另有安排,無法那麼長時間,我岳母就很生氣,回國後,不確定岳母跟岳父說什麼,有天岳父就打電話過來罵說為何不懂事,不聽媽媽的話,我只聽到岳父一直大聲罵,三字經,怨恨父母等,一開始相對人委婉解釋,但聲請人不斷咆哮咒罵,相對人壓力爆炸,就大聲回嘴,但沒有辱罵,只說沒有計較,沒有怨恨,希望岳父可以諒解,後來相對人就掛斷電話,我岳父後來再來電,我說相對人精神狀況不好,我就好好跟他解釋。」

、「(之後還有無其他衝突?)知道岳父生病開刀,鼓起勇氣去探視,並請我父母一起回去要當和事佬,看到對方有親友在,當天氣氛很像洗門風,要下跪道歉,我覺得不到這種程度,期間我聽到相對人一直道歉說講話情緒不好,感到抱歉,但岳父不接受。

我知道他說無法原諒。

我父母也一直打圓場,後來就無法繼續談下去,後來乙○○對相對人說你這種道歉方式我無法接受,我在外面看你一次打你一次。」

、「(之後相對人就沒有回家了?)是。」

、「(99年底至今相對人都沒有回家?)是。」

、「(這段期間他有無透過何方式關心聲請人2人?)這次衝突後雙方狀況不好,之前我岳父的慢性處方箋都是我在拿,99年底回去探視後的下個月初,我打電話回去問是否拿健保卡幫岳父拿藥,是我岳母接電話,岳母態度冷淡說不用了,司機已經拿了。

也沒有提到岳父的情形,下一個月我再打一次電話,他們還是說不用。

打了幾次電話我無法確定,大概2、3次,因為每次都被拒絕,我後來就沒有再打。」

、「(之後雙方就完全沒有聯絡?)後來就是阿公的喪禮。

我希望相對人跟我一起回去,但他精神狀況還是不佳,如果跟我岳父有衝突,場面會很難控制,所以找我父母去告別式。」

、「(99年底探視完乙○○後,你們有無討論接下來如何處理?)一邊是容易刺激的脾氣,一邊有憂鬱症精神不佳,我打過幾次電話心冷後,決定冷處理,讓時間淡化一切,等雙方有可能談的時候,希望再修補感情。」

、「(與相對人90年結婚?)是。

婚後2個小孩。」

、「(婚後你們一家四口同住?)是。」

、「(90年結婚至99年爭執期間,相對人多久與聲請人聯繫一次?)電話衝突前很頻繁。

我父母都問我是娶她還是嫁給她,我們一週不止一次回家,大概3、4次。」

等語明確(見本院108年度養聲字第11號109年3月25日訊問筆錄),而相對人僅對兩造爭吵之原因及責任歸屬有所抗辯,就兩造多年未有積極往來一節並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兩造已近十年幾無互動等情,亦可認定為事實。

⒊參諸上情,兩造間已因長達十年未有聯繫,且亦缺乏良好互動或積極有效之對談與溝通,導致兩造心結與怨懟愈益增深,聲請人乙○○、甲○○○因而無意再維繫兩造收養關係而提起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且由兩造於法院調查時仍逕指責、埋怨他方之過錯,可見兩造間之感情與信賴已出現重大破綻,且亦難期待收養之親子關係可繼續和諧維持,是聲請人乙○○、甲○○○主張兩造間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情,而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

本院審以本件養子女即相對人業已成年,故依法於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毋庸依民法第1081條第2項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併考量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既未明文限制應以養父母及子女間所生之事由始能成立,亦未如同法第1052條第2項設有「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但書規定,則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如已出現破綻且達不能回復之情況者,無論該事由是否出於養親間所生,亦不問是否可歸責於父母子女任一方所致,均得據此作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從而,聲請人乙○○、甲○○○主張兩造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據以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兩造已無實質親情之維繫,足見雙方徒具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存在,且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發生重大破綻,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是本件收養之目的既已無法達成,堪認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為真正。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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