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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國淵
代 理 人 陳昱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文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於民國109年3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陳文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文俊之兄,陳文俊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陳文俊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證人陳璋名證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陳文俊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亦查無陳文俊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陳文俊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並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請人聲請為陳文俊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陳文俊自102年3月15日失蹤,計至109年3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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