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亡,20,2022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蔡○○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蔡○○花【女,大正12年(民國12)年3月16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州新豊郡永寧庄灣裡千六百十二番地】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蔡○○花之姪子,蔡○○花於民國30年12月25日因失蹤後,迄今已逾81年,故聲請本院准許宣告蔡○○花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失蹤人蔡○○花之戶籍登記資料、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無蔡○○花勞健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等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蔡○○花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蔡○○花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