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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守道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黃守道存在及其相關年籍、最後住所等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第6款定有明文。
另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黃守道死亡,僅稱其為黃守道之堂弟,黃守道於26年11月4日失蹤等語,惟並未陳報黃守道存在及其相關年籍、最後住所等資料,是黃守道此人是否存在及本院對本事件是否有管轄權等均不明,為此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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