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亡,34,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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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鑫坴(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吳鑫坴死亡宣告。

失蹤人吳鑫坴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設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失蹤人吳鑫坴在76年7月15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而失蹤人吳鑫坴離婚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均已歿。

是應認失蹤人吳鑫坴失蹤已滿7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吳鑫坴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函文、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文、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文、內政部警政署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詢結果單、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應清查人口作業查詢結果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紀錄、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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