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海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海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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