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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江欽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項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江欽山死亡宣告,失蹤人江欽山於民國90年5月1日向警申報失蹤,迄今仍下落不明,失蹤人江欽山在臺並無親屬。
失蹤人江欽山應認失蹤已滿7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江欽山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江欽山行蹤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以111年8月23日南市安南戶字第1110063471號函暨訪查紀錄表、江欽山之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單、在監在押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單、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等資料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江欽山於90年5月1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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