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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相 對 人 江光宗
江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8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准許其就移轉、讓與、設定抵押權之假處分聲請。
嗣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後,為相對人之訴駁回之判決。
相對人嗣提起上訴,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均駁回相對人上訴而確定在案。
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全字第85號假處分裁定、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定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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