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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莊英昭
再 審 被告 莊碧山
黃惠迎
莊英彬
莊斐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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