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再易,13,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黃桂芬

再審被告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核定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145頁)。

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51-157頁),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