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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黃桂芬
再審被告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核定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145頁)。
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51-157頁),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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