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勞專調,11,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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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江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
又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洪進揚,亦無記載其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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