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勞補,3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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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宋秋萍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安即明山藥房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5,717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補提繳121,314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戶,合計1,097,0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2項有關加班費534,857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11,100元、退休金提撥121,314元,合計767,271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8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10元(計算式:11,890-5,580=6,31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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