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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陳品妍
湯新吉
吳俊漢
陳俐蓁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短缺之加班費,請求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附表「暫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暫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品妍 401,352元 4,410元 1,470元 2 湯新吉 88,602元 1,000元 333元 3 吳俊漢 122,498元 1,330元 443元 4 陳俐蓁 132,117元 1,440元 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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