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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葉俊毅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約及公證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04萬9,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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