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勞訴,2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許朝翔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0,617元、工資30,814元,第2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6,409元,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合計26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14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56元【計算式:2,870-1,914】。
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6元【計算式:3,000+956】,扣除原告前已繳納956元,尚應補繳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