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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星期六之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將被告之車輛交予訴外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服務廠(下稱順益安平廠)保養,及於下班後,與順益安平廠之從業人員聯絡被告車輛維修之相關事務,是否係出於被告之指示或要求?若非出於被告之指示或要求,則依被告所屬勞工使用車輛之狀況,於上班日是否需要使用全部之車輛?如於上班日將被告之車輛交予順益安平廠保養,或於上班時,再與順益安平廠之從業人員聯絡被告車輛維修之相關事務,是否將導致被告於上班日處理之業務,無法正常運作?
二、被告之工作場所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是否均無人上班?如被告之工作場所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均無人上班,是否亦無負責工作場所安全維護之保全人員?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是否曾於星期六至被告處收取郵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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