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凌敏三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向文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5,633,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945元(原應徵裁判費56,836元,僅徵收1/3即18,945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補繳15,9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5,94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