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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億亨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陳文乾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是以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依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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