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他,119,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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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戴旴任



法定代理人 洪佳妏


被 告 曾玟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經查,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訴訟費用為7,600元,而原告因第一審敗訴提起上訴,第二審應徵之訴訟費用9,750元。

綜上,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爰依職權裁定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訴訟救助 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 訴訟救助 1.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40元 (計算式:7,600元×15/100=1,140元) 2.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210元 (計算式:7,600元-1,140元=6,460元 6,460元+9,750元=16,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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