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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5號
債 權 人 方金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雅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與債務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確定,然債務人迄今仍未依前開民事判決主文給付損害金為由,以與該判決相同之事實理由,聲請本院依前開民事判決主文判命債務人給付債權人之損害金金額,重行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對債務人可得請求之損害金既經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即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本得持前開確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無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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