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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81號
債 權 人 李泳霈
債 務 人 王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
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3,408,500元,債權人並已陸續匯款給債務人,詎多次請求債務人返還,迄今仍未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提出匯款申請書及支票等影本為證,然上開匯帳紀錄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轉帳之原因事實,僅能釋明兩造間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尚不足以釋明兩造間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另債權人提出之三紙支票影本,除票面金額1,450,000元之支票為債務人所簽發外,其餘兩紙支票(票面金額為958,500元及1,000,000元)之發票人均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未於該支票上背書,依前開說明,債務人自無庸就該支票負票據責任。
則依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僅能推斷兩造就本件債權人所請求之1,450,000元部分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該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爰核發支付命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其餘債權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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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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