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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陶茂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陶茂榮已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遭戶政機關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遷至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臺南○○○○○○○○永康辦公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債務人顯需依公示送達之方法,始能對其為送達,依前揭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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