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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債 權 人 林榮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秋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汪秋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與債務人本人無關之記事欄,得予以省略)。
㈡請提出下列釋明文件:⑴1.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2.本件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日期?若無,本件債權人得請求債務自97年1月15日起給付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應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3.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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