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342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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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鄭如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安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安梅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債權人所主張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矮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及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得每月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惟該違約金條款僅能適用於租期屆滿時,本件依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說明該契約為終止,並非租期屆滿。

應認為而無該違約金條款之適用,本院遂於民國111年7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違約金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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