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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債 權 人 林麗滿
債 務 人 陳杏鵑
債 務 人 林東龍
法定代理人 林博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東龍之記載,應增列為「法定代理人 林博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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