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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江欣展即江慶隆
債 務 人 國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瑀哲
債 務 人 張森峰
林進貴
張森茂
一、債務人國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森峰、林進貴、張森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江欣展即江慶隆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區○○路00號」,惟該址即為於「臺中○○○○○○○○」,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籍設戶政,顯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
則依前開說明,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上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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