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488,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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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國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瑀哲
債 務 人 張森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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