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4944,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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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債 權 人 徐楹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乾製藥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

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借款新臺幣8,400,000元予債務人未獲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債務人簽立之借款證明為證,然此契約書上未記載清償日期,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本院尚難僅憑前開款項借用證,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

經本院以民國111年7月26日南院武非午111司促第14944號函通知債權人:「請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⒈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⒉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雖提出其於111年7月22日寄發之存證信函1紙,則可認債權人係於收受補正通知後,始依前開法律規定對債務人催告,是債權人於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並未對債務人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存在,且債權人未提出已送達債務人之回執,縱債務人於寄送當日即111年7月22日已收受催告函,惟因法定之一個月恩惠期間亦仍未屆滿,加以債權人並未釋明本件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本筆借款,本件之請求即顯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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