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56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杜姝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